安徽省力学学会

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33

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10

201912月安徽省力学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会第2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209月常务理事会第3次工作会议第一次制定)

 

为奖励在安徽省力学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的力学教学成果,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参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章程(试行),结合我省高校力学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单位和个人申请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以及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批准、授予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力学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力学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二条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承担力学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力学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申请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申请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的保障者。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

(1)   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力学教学成果;

(2)   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力学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   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省高校力学界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五条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参评成果要求:

(1)     安徽省力学学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成果。

(2)     已获同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可参评。

(3)     上一次拟奖励项目公示期间申请撤销的不再参评。

(4)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能参评。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

(1)   力学教学成果应在力学教学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在力学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明显突破,对提高力学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本省同类高校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可授予一等奖;

(2)   力学教学成果应在力学教学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力学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力学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省同类高校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授予二等奖。

第七条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建评审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安徽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八条评审结果应在安徽省力学学会网站公示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力学学会秘书处实名提出。奖励委员会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申请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应填写《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力学教学成果总结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每个学校推荐不超过1项。

第十一条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本科院校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4项;高职高专院校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3项。

本办法经安徽省力学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安徽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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