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学学会

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37

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10

201912月安徽省力学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会第2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209月常务理事会第3次工作会议第一次制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力学科技工作者的聪明才智与科技创造性,促进力学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安徽省力学学会特设置有关奖项,以表彰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推广、科技普及、力学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徽省力学科技与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安徽省力学学会所设奖项属于社会力量设奖。奖项的申请或推荐(提名)、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安徽省力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徽省力学学会设置“安徽省力学科技进步奖”和“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两个奖项。

第五条“安徽省力学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安徽省力学学科领域具有原创性或突破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以及具有重要工程价值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立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数目上限分别为1项、2项和3项,每次评奖每个单位获奖不超过1项。获奖成果优先推荐安徽省和中国力学学会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六条“安徽省力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在力学教学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在力学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明显突破,对提高力学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教学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本科院校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4项;高职高专院校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3项;每次评奖每个单位获奖不超过1项。获奖成果优先推荐安徽省和中国力学学会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七条各奖项由安徽省力学学会颁发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设立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奖项评审专家组。

奖励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设主任1(理事长担任),副主任1(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     聘任各奖项评审专家组成员;

(2)     审核各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获奖初审结果,并形成决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3)     审核和裁决各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异议;

(4)     制定各奖项的评审(推选)办法等;

(5)     提议对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章程的修订。

各奖项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

(1)     负责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2)     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审结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3)     对相应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

(4)     对完善安徽省力学学会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推荐、评审程序

第九条符合推荐(提名)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限额推荐(提名)获奖候选人或候选成果,按照各奖项推荐(提名)、评审办法填写奖项推荐(提名)书。

第十条各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奖项推荐(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认定结论,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初评意见和建议,对各奖项作出评审结果的决议。

第十二条安徽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项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在所有的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第十四条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由安徽省力学学会撤销其奖励。

第十五条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将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七条各奖项的增设、删减和变更由奖励委员会负责提议,由安徽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安徽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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