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学学会

安徽省力学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9-18  浏览次数:118

安徽省力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力学学会。英文名称:Anhui 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英文缩写:ASTAM

第二条  安徽省力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安徽省力学学科相关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团结组织全省广大力学学科相关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安徽省力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力学科技的普及、应用和推广,促进力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安徽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1. 密切联系力学学科相关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安徽省科技工作者之家;

  2.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安徽省创新体系建设;

  3. 组织力学学科相关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

  4.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5.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6. 承接科技评估、人才培训、省级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7. 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学学科相关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8.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安徽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9. 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咨询培训、表彰奖励、科普活动、创新驱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包括荣誉会员、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学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3. 对力学相关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学会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等,经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

  4. 安徽省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力学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并在其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经申请通过,可成为高级会员;

  5. 安徽省内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经申请通过,可成为普通会员;

  6. 安徽省内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力学相关专业的学生,经申请通过,可成为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2. 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或一名以上理事推荐;

  3. 审核通过后在学会网站公布,个人会员将遵循中国力学学会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全省统一编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 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5.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76日第8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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